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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5〕15号

发表日期:2025-08-05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渔业)罚〔2025〕15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自然人

42022119xx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5〕15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湖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曹xx划着轮胎在大冶湖xxx桥下方水域放网,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 依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调整大冶湖禁渔期制度的批复》(鄂农函〔2022〕402号),大冶湖自 2023年起,禁渔期时间由原来的每年3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调整为每年5月1日0时至9月30日24时。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在大冶湖放网捕捞的行为构成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139项。

罚款2200元

0.22

2025-8-5

2026-8-5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11420281MB1877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