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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5〕10号

发表日期:2025-06-24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渔业)罚〔2025〕10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自然人

42022119xx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5〕10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经核查,当事人胡新发于2025年5月23日20时许,在保安镇xxxx鱼池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没收禁用渔具1套; 2.罚款3000元。

0.3

2025-6-24

2026-6-24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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