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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动监)罚〔2025〕3号

发表日期:2025-08-26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动监)罚〔2025〕3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自然人

420221196xxxxxxxxx

冶农(动监)罚〔2025〕3

当事人经营的肉牛未附有检疫证明及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肉牛

2025年7月3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xxxx公司肉牛屠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栏舍内存栏有3头肉牛,系当事人陈xx从大冶市陈贵镇xx村养殖场收购送至大冶市丰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肉牛屠宰场。通过查证验物,此批3头肉牛未加施畜禽标识,未附有检疫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72项。

罚款9570元

0.957

2025-8-26

2026-8-26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11420281MB1877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