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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5〕5号

发表日期:2025-05-22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渔业)罚〔2025〕5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xx

自然人

42070019xxxxxxxxxx

42070219xx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5〕5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20244月25日14时许,刘xx42070019xxxxxx1)、刘xx420702199xxx)在大冶市保安镇xxxxx处水域内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群众发现录像后逃离现场,群众向我局报案。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4000xx3000xx1000元)

0.4

2025-5-22

2026-5-22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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