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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5〕13号

发表日期:2025-08-28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渔业)罚〔2025〕13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xx

自然人

420221196xxxxxxxxx

42022119xx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5〕13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当事人xx、尹xx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于2025年6月10日在xxxx大港水域进行围网,6月11日凌晨1时许,当事人驾驶渔船进行捕捞作业,所捕渔获物于交易时称重为84.5千克(白鲢及草鱼33千克、花鲢51.5千克),双方未完成交易,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经执法人员称重,当事人李xx、尹xx所捕渔获物实际重量为102.3千克。另查明,当事人xx、尹xx2024年7月3日因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我局立案查处,当事人行为属于两次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

1.没收渔获物102.3千克(处置款折合人民币613.8元)

2.罚款16000元(李xx10000元、尹xx6000元)  

1.6

2025-8-28

2026-8-28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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