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农(渔业)罚〔2025〕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身份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李xx 尹xx | 自然人 | 420221196xxxxxxxxx 42022119xxxxxxxxxx | 冶农(渔业)罚〔2025〕13号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 当事人李xx、尹xx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于2025年6月10日在xxxx大港水域进行围网,6月11日凌晨1时许,当事人驾驶渔船进行捕捞作业,所捕渔获物于交易时称重为84.5千克(白鲢及草鱼33千克、花鲢51.5千克),双方未完成交易,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经执法人员称重,当事人李xx、尹xx所捕渔获物实际重量为102.3千克。另查明,当事人李xx、尹xx于2024年7月3日因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我局立案查处,当事人行为属于两次违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项 | 1.没收渔获物102.3千克(处置款折合人民币613.8元); 2.罚款16000元(李xx10000元、尹xx6000元)。 | 1.6 | 2025-8-28 | 2026-8-28 | 大冶市 | 11420281MB187709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