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
根据你局《关于推行全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制度工作的通知》(冶司〔2021〕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开展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制度(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成立农业农村局推行免罚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推行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制度工作的通知》,局政策法规股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制定了《免罚清单》,并征求大冶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市水产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单位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形成本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二、免罚清单
《免罚清单》包括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个部分,共20条。经我局法律顾问审核,现报你局进行备案审查。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对本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制度推行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二是做好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制度工作的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并编制清单适用典型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附件: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农业农村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经营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 | 责令停止销售立即停止销售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
2 | 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 未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合法权益的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3 | 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产生、罢免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 | 未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合法权益的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4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5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6 | 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
7 | 聘用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维修服务 | 违法聘用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维修服务 |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三十三条 | |
二、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农业农村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情节较轻,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2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 情节较轻,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3 | 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 情节较轻,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
4 |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剥离耕作层土壤并按要求处置的 |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 | |
5 | 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修复,未造成影响的 |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 |
6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修复,未造成影响的 |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 |
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 限期内改正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8 | 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 限期内改正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9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
10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
11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 |
12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 | 无正当理由使用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
13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农机事故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