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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表日期:2025-07-23    文章来源: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执法依据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冶市

人社局

劳动法第 85 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10 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 5 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12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第 11 条第 1 款: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最低工资规定》第 4 条第 1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 12 14 日国务院令第 514 号)第 6 条第 1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

2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冶市

人社局

劳动合同法第 73 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 74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

3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

督检查

大冶市

人社局

社会保险法第 77 条第 1 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军人保险法(2012 4 27 日主席令第 56 号)第 42 条第 1 款: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

4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冶市

人社局

劳动合同法第 74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5 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0 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

5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冶市

人社局

劳动法第 74 条第 2 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法第 79 条第 1 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失业保险条例》第 24 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 51 条第 1 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

6         

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冶市

人社局

就业促进法第 60 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

7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冶市

人社局

《集体合同规定》(2004 1 20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 7 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 11 8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第 6 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

8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大冶市

人社局

劳动合同法第 74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3 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

9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冶市

人社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 34 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53 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54 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 14 条: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 3 条第 1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

10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冶市

人社局

《企业年金办法》第 29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

11    

民办技工学校的监督检查

大冶市

人社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41 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32 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

12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冶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 26 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开展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