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刘仁八镇华茂购物广场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标的鲫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刘仁八镇华茂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80913378H,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2022年国家转地方食品类监督抽查有关要求,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大冶市刘仁八镇华茂购物广场经营的大米、调味品、水产品等进行了抽样。2022年10月11日我局接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WH202210325)2份,当事人经营的鲫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实测值为320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禁止继续购进和销售同类产品,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此批次鲫鱼是从黄石市下陆区润信农产品物流园A区A13栋2号商铺购进,采购时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联系方式及供货凭证等,该批次的鲫鱼当事人共进货20.6斤,购进价格为11元/斤,销售价格为16.8元/斤,分别调配至大冶店、殷祖店、刘仁八供销店和华茂购物广场四个门店进行销售,截止调查之日,当事人当天所购进的20.6斤鲫鱼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346.08元,违法所得346.08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时向供货方索取了相关资质、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能够提供入库验收单和销售明细,履行了查验义务,购货时并不知晓鲫鱼不合格、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所得346.08元予以没收。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经营的鲫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实测值为320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企业整改情况:按要求召回售出的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定期进行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