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食品总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食品总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BJ4A04,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于2022年10月11日对黄石市五谷佳超市有限公司(动物检疫合格证上标标生产单位大冶市食品总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经营的猪肝进行抽检,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于2022年11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NO:222204479)。其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酸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抽检批次的猪肝。经查,该抽检批次猪肝是黄石市五谷佳超市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0日从下陆区朱氏鲜肉猪肉店处购进,购进价格为10元/斤,购进3.9斤,该批次猪肝是下陆区朱氏鲜肉猪肉店合伙人朱其军,于2022年10月10日从陈顺良处购进的生猪,并委托当事人进行屠宰的生猪产品。当事人收取每头猪118元屠宰费。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屠宰的生猪产品猪肝含有五氯酚酸钠(五氯酚酸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化合物清单》要求,但当事人依法屠宰,不存在生猪产品交易行为,不构成生产不合格农产品的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猪带入,已将案件线索移交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查处。
企业整改情况:做好宰前查证验物及宰前检疫;做好检疫流程检疫情况复查;做好生猪进场、肉品出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等台帐工作,为肉品溯源工作提供依据。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