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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锡通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鲫鱼中兽药残留不合格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发表日期:2022-12-27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锡通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鲫鱼中兽药残留不合格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锡通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YJ6C54,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大冶市锡通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20919、样品基数4.9kg,样品数量1.612kg,检测项目恩诺沙星,孔雀石绿,地西泮等5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281486832955”,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WH202210853),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鲫鱼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所得169.2元予以没收。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鲫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兽药残留超过最大限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时向供货方索取了相关资质,购货凭 证等相关资料,履行了查验义务,购货时并不知晓鲫鱼不合格并能够说明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所得169.2元予以没收。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农产品生产不合格。

整改情况:严格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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