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压实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生产、销售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强化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等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助力疫情防控大局,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现就强化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非医用口罩(含熔喷布、无纺布)等防疫用品和消防相关产品(含消防产品和烤火设备、取暖产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电线电缆、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醇基燃料、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相关产品)等热销民生用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疫情防控大局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逐步优化细化,市场相关产品需求旺盛,部分热销产品质量隐患发生概率增大,且热销产品不合格易导致舆情发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面对当前形势,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工作敏锐度,结合我局《关于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暨消防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有关要求,紧抓今冬明春这一关键时期,站在全面履职尽责,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相关产品舆情监测,对隐患问题早研判、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二、细化监管措施,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落实
以防疫用品、热销民生用品为重点,开展生产、销售企业排查,聚焦流通领域超市、药店和投诉举报较多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的销售主体,覆盖全部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和消防相关产品等民生用品生产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通过开展普法宣传和监督引导,督促有关市场主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检查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一)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重点。各基层所要开展辖区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排查,建立生产企业监管台账,重点对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开展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是否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是否检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生产单位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后出厂销售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严禁无标准生产,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移交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二)销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重点。各基层所要开展辖区相关产品销售市场主体排查,建立流通领域相关产品市场监管台账,重点对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严禁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获得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对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移交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三)电商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检查重点。网监股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对销售产品质量的审查把关,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发现各类质量问题产品,及时来取必要措施,对消费者尽到质量安全保障义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开展“靶向”监督抽查
协调应急股要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热销民生用品种类特点,结合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开展针对性监督抽查。质量监管股要从严从快统筹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各基层所要督促经营者及时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确保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消除,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强化管扶结合,开展质量技术帮扶
各有关单位要将产品质量帮扶与监督抽查、监督检查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无缝衔接,积极探索高效全过程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工作机制。通过组织开展相关企业质量管理培训、标准宣贯等形式,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帮助销售主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出入库台账制度等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各有关单位请于2023年3月15日前用相关工作总结和数据统计表(见附件)连同今冬明春火灾防控暨消防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报表一并报送局质量监管股。
附件: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附件:
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质量安全专项
监督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监督检查 | 非医用口罩监督抽查 | 其它防疫用品监督抽查 | |||||||||
检查生产企业家数 | 检查销售企业家数 | 发现问题企业家数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查办违法案件数 | 罚没金额 (万元) | 抽查企业家数 | 抽查批次 | 不合格批次 | 抽查企业家数 | 抽查批次 | 不合格批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