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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冶商平价东岳加盟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表日期:2023-08-11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冶市冶商平价东岳加盟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冶商平价东岳加盟店(统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CKGQ4X,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2023年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抽计划2023年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托对当事人待售的黄豆芽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420281486830595)。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02302797,上述批次的黄豆芽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 国家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5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3419日当事人从湖北玉如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入上述抽检批次的黄豆芽,共计购进3.5公斤,购进价格为1.98/公斤共计15元,截至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无该批次产品剩余,产品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检,检验项目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判定不合格,属于农药残留的食品。当事人销售上述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商品时已对供货者资质进行查验,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该批黄豆芽时已查验供货商相关资,供货商为湖北玉如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武汉市新洲区汪集村3栋1-3层下一步我局将案件材料移送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级供货商进行调查处置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因是上级供货方或种植方农药使用量超标或未到采摘间隔期便采摘、销售。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二是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加大快检频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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