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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超马鲜生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表日期:2023-08-10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大冶市超马鲜生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超马鲜生生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CTCCD9G,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2023年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抽计划2023年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托对当事人待售的活黄骨鱼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420281486830794)。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02302860,上述批次的活黄骨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5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3420日当事人向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中的江夏渔行购入上述抽检批次的活黄骨鱼,共计购进7.2公斤,购进价格不清,截至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无该批次产品剩余,产品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活黄骨鱼经抽检,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单项判定不合格,属于药残留的食品。当事人销售上述活黄骨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药残留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商品时已对供货者资质进行查验,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该批活黄骨鱼时已查验供货商相关资,供货商为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中的江夏渔行,经营地址为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水产B区17、38号。将案件材料转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级供货商进行调查处置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因是上级供货方或植方药使用量超标或未到间隔期便销售。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二是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加大快检频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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