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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陈伍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表日期:2023-08-21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陈伍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伍(统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D8CKU5H,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2023年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抽计划2023年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XBJ23420281486831036ZX)。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02303334,上述批次的豆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5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3426日当事人从大冶市佳惠生鲜蔬菜批发部经营者黄有松购入上述抽检批次的,共计购进10,购进价格为2.5/斤销售价3元/斤,货值金额30元,截至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无该批次产品剩余,产品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检验项目三唑磷,判定不合格,属于农药残留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商品时已对供货者资质进行查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因是上级供货方或种植方农药使用量超标或未到采摘间隔期便采摘、销售。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2、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加大快检频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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