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石市津晶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FQX204,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9日,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咸安区佳园超市经营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23年5月24日,净含量:280克)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绿豆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为0.33g/100g。2023年6月13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蒲团乡大庙汪阳副食批发经营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23年5月25日,净含量:280克)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绿豆糕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为0.37g/100g,菌落总数实测值为26000CFU/g、20000CFU/g、25000CFU/g、27000CFU/g、21000CFU/g,致病性微生物霉菌实测值为180CFU/g。而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规定,霉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分别不得超过150CFU/g、0.25g/100g,菌落总数(单位:CFU/g)采样方案及限量为n=5,c=2,m=104,M=105。上述两批次绿豆糕均由当事人生产,经检验均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规定。
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本局又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当事人2023年4月14日生产的津晶港饼(糕点,散装称重)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实测值为7.2mg/g,而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规定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实测值不得超过5mg/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绿豆糕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绿豆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25日分别生产了10件、5件(20盒/件,280g/盒)绿豆糕,并将15件(300盒)绿豆糕以13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代理商西塞山区锦江糖果批发中心。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绿豆糕的检验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但目前无不合格绿豆糕召回。
另查明,另查明,上述不合格津晶港饼(糕点)为当事人2023年4月14日生产的津晶港饼(黑芝麻饼),共生产了19件(10斤/件)。19件不合格津晶港饼(糕点)均由当事人销售给了武汉市黄陂区谊琦创食品商行(经营者:王玉霞),销售价格为120元/件。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津晶港饼的检验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但目前无不合格津晶港饼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
2、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1950元。
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
2、罚款65000元。
罚没款合计6728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30元;
2、罚款115000元。
罚没款合计11923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食品生产单位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企业整改情况:1、建立进、出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严格履行查验义务。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3、对原料采购、生产工序、出厂检验、运输和交付等均严格实施控制要求,落实好食品安全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