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大冶市小卢水果批发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小卢水果批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D8FFN48,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2023年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托于2023年6月1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420281484234093)。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NO:A2230292945101010C),当事人2023年6月15日销售的芒果(进购日期2023-6-15),检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大冶市金井农贸市场1楼6号马先林处采购该批次的芒果10斤,采购价格3.7元/斤,然后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60元。截至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无该批次产品剩余,产品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芒果检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时向供货方索取了相关资质、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履行了查验义务,购货时并不知晓芒果不合格、能够说明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予以没收。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因是上级供货方或种植方农药使用量超标或未到采摘间隔期便采摘、销售。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2、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加大快检频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