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三方评估报告
(2023年度)
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受贵办公室委托,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晖、杜若律师,对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近年来尤其自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以来制定的,涉及重点领域、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分析评估,出具分析评估报告。
根据贵局的委托要求,本次评估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202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对本所出具的该评估报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是依据本评估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评估事项所涉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由于本评估报告所涉各行政部门的专业性问题较多,相关文件材料形成的历史原因、背景情况无法在短时间内一一了解,因此,本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仅为本所律师的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问题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或承诺,也并非权威意见,仅供贵局参考。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此评估事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评估如下:
一、评估样本构成的总体情况
本评估报告从“大冶市人民政府网公告公示板块”(http://www.hbdaye.gov.cn/zfxxgk/zc/gggs1/index.shtml)上随机采集了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的27份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布的政策措施,以该28份政策措施文件为样本进行评估分析。
(一)关于样本来源的权威性。本次收集的28份样本全部来源于大冶市各政府部门作为采集对象发布的政策措施,未经评估小组作任何编辑加工,真实有效。从表一可以看出28份样本中规范性文件8份,占样本总量的29%;以通知、公示等形式制发的具体政策措施20件,占样本总量的71%。
(二)关于样本来源的代表性。该28份样本既包括涉企方面如住房建设、矿产处置、农业科技、融资担保、道路交通等多个行业的市场主体其经营行为,也涉及市场主体奖补、税政减免等优惠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在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所持的态度。
(三)关于样本来源的时效性。该28份样本发文时间均来自2023年以后,其中2023年的文件有21份,占样本总数75%,2024年1月至7月共发文7份,占样本总数25%,体现了对样本评查的及时性。(样本形成构成图,表二)
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看,在市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大力宣传和有力指导下,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工作成效进步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制度建设上,市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大多建立了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各相关股室配合的工作机制。有的单位还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协助审查工作实施办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拟制的通知》等制度,构建了更加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二是在审查落实上,部分单位主动在拟文稿增加“公平竞争审查”栏,严格把好发文关,真正从源头做到自我审查、主动审查,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三是在监督检查上,整改力度明显加大,如针对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奖励标准有违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制发了《大冶市资助奖励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四是在宣传教育上,有单位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学习培训计划,增强干部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审查业务水平,市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微信群中及时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部署要求、及时回应各成员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疑难问题。
评估小组在审查评估中也发现一些不足:一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宣传力度还需加大。少数单位尤其是部门领导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尚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单位对政策措施出台前审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仍然不高,纳入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还不够全面;二是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还需规范。少数单位审查流程还没有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要求,履行事前审查,存在审查流程形式化,重结果轻过程,先发文、后补审的情形。三是审查水平还需提高。本次抽查的政策措施中仍发现3项政策措施存在限制、排除公平竞争内容的情况,体现各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能力还需提高,还需更加科学精确。
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样本分析
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迈向更高水平。本次评估报告对28件政策措施,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19条审查标准为依据,经评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3项。具体分析如下:
(一)2023年6月13日公布的《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矿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中《大冶市矿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矿产品贸易企业,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下属贸易公司采购矿产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不含免税金属产品采购额)3.8%的比例给予奖补,......”。的内容,即明确矿产品贸易企业只有在购买市属国有公司提供的矿产品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奖补的政策措施,如在其他企业采购矿产品,则无法享受奖补政策。该规定属于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既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一)“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和赤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二)2023年6月13日公布的《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矿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中《大冶市铝型材行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第三条(二)铝型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铝型材企业实施分年度奖励:第一年,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5%的比例给予奖补......”的内容。该规定铝型材贸易企业只有在采购市属国有公司提供的废旧铝制品情况下,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奖补政策措施,如在其他企业采购废旧铝制品,则无法享受政府给予的奖补政策。该规定属于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既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一)“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和赤提供便利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三)2023年10月8日公布的《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规范非金属矿产品交易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协助或直接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非金属矿产品,财务核算健全规范,依法依规经营、纳税,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的非金属矿产品贸易或加工企业。第三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协助或直接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非金属矿产品采购总额(含税价)3.86%的比例予以奖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综合竞争力”。该奖励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非金属矿产品贸易或加工企业只有在采购市属国有公司提供的非金属矿产品情况下,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奖补政策措施,如在采购其他企业的非金属矿产品,则无法享受政府给予的奖补政策。既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一)“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四)2023年11月28日大冶市科学技术局公布的《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大冶市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一)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大冶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关系在大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具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企业。该条内容中的“在大冶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关系在大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具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企业”等内容既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也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
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措施的意见建议
从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可以看出,各单位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各种“优惠政策”中潜藏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从整体上看,各单位公布的政策措施中涉及促进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占多数,为推进大冶市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最常用的手段是提供包括补贴奖励、人才优待等各种优惠政策。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和人才,通常不涉及公权力滥用问题。但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各种“优惠政策”很容易触碰到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红线。具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存在“违法设置或者授权特许经营权”的问题。在《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矿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中,均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矿产品贸易企业等经营主体,只有从市属国有公司实施采购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比例的奖补政策。对从市属国有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实施采购的情形,则不能获得奖补。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形下,该措施有违法设置或授权市属国有公司特许经营权之嫌;
二是存在“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和提供便利条件”的问题。《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规范非金属矿产品交易奖励办法>的通知》中,亦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金属矿产品贸易企业只有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非金属矿产品,才能获得奖补政策。对从其他企业采购非金属矿产品,则无法享受政府给予的奖补政策。实则是变相为市属国有公司非金属矿产品经营行为实施垄断和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存在“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问题。《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矿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中,规定符合条件的矿产品贸易企业等经营主体,只有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矿产品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奖补政策。对从其他企业采购矿产品的经营主体,则无法获得相应奖补,体现出对奖补主体的“选择性、差异化”,既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也违反了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的财政奖励/补贴的禁止性规定。
(二)要高度重视予优惠政策的标准必须清晰、明确,实施过程要“一视同仁”的问题。为吸引优秀企业入驻和投资,鼓励前沿产业的发展,给予经营者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方针,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问题。但该优惠政策不能针对经营者体现出选择性和差异化。如在对企业实施申报专项资金或项目的政策措施中,市科学技术局文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具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企业”等内容,不仅存在滥用财政资源的嫌疑,也触及公平竞争审查中“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的红线。
(三)要高度重视防止地方保护,实现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问题。实践中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已经不再多见,但在一些细节中还会见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子。就本次审查而言,某些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中“在大冶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关系在大冶”等规定,仍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特征,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标准。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评估人员通过随机抽取政策性文件、资料收集、专家论证等方式对 个样本进行了分析评估。评估人员认为:大冶市公平竞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识有明显提高,制度审查效果明显显现,但仍需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切实保障大冶市市场经济主体处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健康环境。
附件: 1.《样本文件目录一览表》
2.《典型问题目录一览表》
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盖章)
评估小组律师:陈晖
执业证号:14202201211921850
评估小组律师:杜若
执业证号:14202201910078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