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现就“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举报奖励的等级认定、实施等由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办理。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