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公司应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标准要求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费;
四、物业服务企业受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须严格按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代收的水电气等费用要与物业收费同时公示。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