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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熊玉花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4-08-29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熊玉花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针对熊玉花(个体户92420281MA4CDNB41C)销售的杨梅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湖北省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对熊玉花销售的杨梅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281486831529”,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从湖 南省长沙市红星大市场国产区 10 栋 1210 档口蓝达祥处以每件 120 元的价格进购了 10 件杨梅,然后以每件 140 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售完,销 售金额为 1400 元。 大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杨梅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 的杨梅不符合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对源头产品质量把控不严。

    整改情况:1、已对该批次杨梅向消费者发出召回公告;2、积极配合贵局做好后续处理;3、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4进一步把握好进货渠道,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把好食品质量进货关;5、对食品供货商重新进行全面审查管理,确保货源安全。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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