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大冶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大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97587E,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我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购进销售的龙眼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407811),并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抽检不合格龙眼系当事人于2024年9月1日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总部)采购配送的,一共购进10.9公斤(一件),购进单价为9.2元/斤,购进金额为:200.56元;该批次龙眼销售时间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8日止,销售数量为:10.45公斤(因新鲜水果在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有一定耗损,另0.45公斤因烂或破损被工作人员处理掉了),销售金额合计:242.49元,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农产品的保存期限有限,产品无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购进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予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2.49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食用农产品生产不合格。
企业整改情况:严格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