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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青港平价超市经营重金属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4-12-06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青港平价超市经营重金属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大冶市青港平价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BT5 DTC93,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3日,我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购进销售的辣椒(芜湖椒)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芜湖椒)镉不符合GB 5009-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被判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408476),并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抽检不合格辣椒(芜湖椒)系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在下陆区博镒蔬菜商行购进购进辣椒(芜湖椒)1件(20斤),购进价110元/件,单价5.50元/斤。该批次辣椒(芜湖椒)销售时间从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3日止,当事人以7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40元。由于农产品的保存期限有限,产品无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芜湖椒)镉不符合GB 5009-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 的该批辣椒(芜湖椒)不符合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发生问题的原因:食用农产品生产不合格。

2、企业整改情况:严格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