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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曹凤英食品店销售的小米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5-08-06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针对大冶市曹凤英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APD2F0Q)销售的小米椒被抽检不合格的问题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对大冶市曹凤英食品店销售的小米椒进行抽样,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检验报告》(NO:SP202502896)显示小米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农药残留含量超过最大限量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5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50289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小米椒批次的基数为2.5KG。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被抽检批次小米椒已售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了召回工作。因当日进货量少,当日就已经全部售完。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采购时向供货方索取了相关资质,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履行了查验义务,购货时并不知晓小米椒不合格并能够说明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0 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

1、对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理解不够透彻;

2、实际进货中未能查看相关检测报告。

企业整改情况:

1、加强人员管理;

2、完善制度,优化流程;

3、加强培训与学习。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