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针对叶国平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8UMA84Y)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芹菜被抽检不合格的问题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P20251207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批次芹菜的购进数量为8KG。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被抽检批次芹菜已售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了召回工作。因芹菜为食用农产品,收到检测报告时间距离抽检时间已经过去1个多月,所以没有涉案芹菜被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量的芹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附件 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首违不罚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2.经批评教育后,当事人如再出现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
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整改情况:
1.加强人员管理;
2.完善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3.加强培训与学习。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