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针对大冶市红嫂炖汤桥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E9AQ92X)在其后厨使用的花边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问题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3日,我局委托大冶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大冶市红嫂炖汤桥虹店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的花边盘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结果显示其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PJ25110005)。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 年11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收到该检测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为进一步核实当事人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该批次花边盘有关情况,2025年12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查,当事人属餐饮服务经营(中型),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者陈志华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现查明上述批次的“花边盘”(自行消毒)为当事人统一采购,均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盛放菜品时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因当事人在消毒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消毒柜说明的规定操作,最终导致该批次“花边盘”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花边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理解不够透彻;2、对操作间消毒设备的使用说明没有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
企业整改情况:
1、加强人员管理;
2、完善制度,优化流程;
3、加强培训与学习。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