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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4-08-27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关于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www.hbdaye.gov.cn/zfxxgk/dfbmptlj/szbm/dysscjdgljjgsz/zc_16476/gfxwj_19895/202402/t20240218_1096675.html


一、出台背景

2019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2021年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实行审慎监管”。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分类制定和实行监管规则及措施,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包容免罚清单,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因此,基于国家和省级层面的工作部署,我局有必要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四新经济”在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别从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四新经济”不予处罚清单制度三个方面,通过实行“执法观察期”、规范涉企检查事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合理适用信用约束机制、严守执法监管底线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四新经济”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八项具体的政策措施服务,在市场监管领域对“四新经济”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涉及四新经济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只要不触碰安全底线,给予一定合理“观察期”,主要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督导及责令改正等手段,引导规范经营实现“创新”与“监管”的统一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四新经济”产业发展努力打造一个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

三、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2024年1月22日)施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本指导意见《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在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或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酌定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存在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或者当事人拒不改正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清单》之外的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又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解读单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陈嵩山、涂齐喜

咨询电话:0714-8729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