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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大冶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发表日期:2023-08-22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冶政复决字2023〕52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26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大冶市公安局冶公(保)行罚决字〔2023〕3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大冶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楚。事实真相是,2023年5月29日上午九点多钟我在**村委会与党支部书记姜**谈事争执时,是他首先把我推倒在地,当时疼痛万分,不能动弹,等我好不容易从地上撑起来后才动怒还手的,而且没有在他脸上打几巴掌,只是在肩颈部触碰了一下。姜**把我推倒在先,我还手在后,没有推我倒地就不会有本案的发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提点纠纷的表面现象,没有反映出整个案情的本来面目,所以认定案件事实模糊不清。2、大冶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对方的证人证言都是姜书记的下属人员提供,难免不偏不倚。姜**以为我检查伤情为诱饵,用车把我骗至保安镇派出所进行的讯问调查,是在两名司法人员扭住我双手致使精神紧张,头昏脑胀情况下进行的,难免答错话,说糊话,事后还捉住我的手往记录材料上按手膜。这些片面的证人证言和强取的调查材料,其可信度低,缺少证据力,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3、大冶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分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不适当。我与姜**的纠纷的总根源在他身上。我有**村的户口,有**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明书,身为党支部书记的姜**竟不顾事实,说我不是本村人,拒不办理造房审批手续。今年5月29日上午的争执中,又是他先把我推倒在地导致矛盾的升级。这些事实足以证明,本案的违法责任完全在姜**,我是本案的受害人,而不是加害人。公安局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分清这一法律责任,造成本末倒置,把加害人当受害人,让真正的违法者姜**得以逃脱,这样的处罚不适当,显失公平正义。综上所述,大冶市公安局冶公(保)行罚决字〔2023〕3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不当。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予以复议,撤销该处罚决定,追究真正违法者姜**的法律责任,保护本村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5月29日9时许,在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村村委会内,**村**因建房批手续问题去找**村书记**理论,因政策问题不允许**在该地建房,****产生口角后打了**脸部几巴掌。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2、案件的调查处罚程序合法答复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受案、调查、告知、决定等均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3、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综上所述,**的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因其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答复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敬请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王**(1953年3月**日生)在大冶市保安镇**村村委会因建房手续问题与**村村委会书记姜**发生口角,申请人王**打了姜**几巴掌。大冶市公安局于当日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王**不服,于2023年6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冶公(保)行罚决字2023〕3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卷

本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本市治安工作的管理职能,并且具有相应的处罚权。申请人打他人几巴掌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公安局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冶公(保)行罚决字〔2023〕3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公安局冶公(保)行罚决字〔2023〕3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