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冶市**生鲜超市。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申请人大冶市**生鲜超市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7月27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大冶市监处罚〔202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对申请人大冶市**生鲜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5日、净含量为9.5千克的娘子湖大米和1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5日、净含量为5千克的娘子湖大米,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13袋大米进行了扣押。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由于该检验结果证实,上述娘子湖香米中镉含量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大冶市监处罚〔202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4.1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娘子湖香米13袋;3、罚款20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394.10元。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楚。在被申请人扣押上述13袋大米后,申请人把上述大米的出厂合格证提交给了被申请人,对该证据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否定,却不认可这批次大米的检验合格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实际情况是,湖北梁子湖**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梁子湖涂家垴镇设立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及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设立,已在梁子湖区涂家垴镇经营近9年,信誉良好,是一家知名的粮食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申请人在进货时,查验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各类许可证件的,因为这些证件都是悬挂在其经营场所用于公示的。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存在偏差的,没有客观性。另一方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适当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是一家从事食品经营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不可能购置各种检验设备检测所销售的大米等食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及其他物质的含量是否超标。但申请人从一家知名的食粮生产企业湖北**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特色大米时,查验了该公司的各类经营许可,该公司也向申请人提供了各批次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已尽到了一位销售者应尽的检验义务,对该批次大米重金属含量超标并不知情,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行政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冶市监处罚〔202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对申请人大冶市**生鲜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从湖北梁子湖**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6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5日、净含量为9.5公斤的娘子湖香米和16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5日、净含量为5公斤的娘子湖香米。2023年4月12日,本局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涉案两批次大米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两批次大米均不合格)并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现场,申请人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上述涉案不合格大米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答复人对申请人立案调查后,答复人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袁渊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请人在采购上述涉案两批次不合格大米时,并未查验、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在4月12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送达检验报告后,申请人才向供货方索取了相关材料,才提供给答复人。综上,申请人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其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各类许可证件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2、应当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进货查验义务是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与申请人的主体类型、是否具备检验食品的能力、供货者的信誉等因素无关,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在采购涉案不合格大米时,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供货者的许可证及涉案大米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均是答复人对申请人送达检验报告后,申请人才向供货方索取。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综上,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处罚适当,请大冶市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大冶市监处罚〔2023〕50号)。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申请人大冶市**生鲜超市从湖北梁子湖**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6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5日、净含量为9.5公斤的娘子湖香米和16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5日、净含量为5公斤的娘子湖香米。采购时申请人未查验湖北梁子湖**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证和上述两批次娘子湖香米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3年3月23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上述两批次娘子湖香米进行了现场抽样。经检验,该两批次娘子湖香米中镉含量(以Cd计)超过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送达了涉案两批次娘子湖香米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同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5日、净含量为9.5公斤的娘子湖香米以单价54.9元售出4袋,剩余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5日、净含量为5公斤的娘子湖香米,以单价34.9元售出5袋,剩余11袋。违法所得共计394.1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87.8元。被申请人作出冶市监强制〔2023〕5号《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扣押了尚未售出的13袋涉案娘子湖香米。2023年6月2日,因申请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大冶市监罚告〔2023〕51号《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94.1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娘子湖香米13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2023年6月12日,因申请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大冶市监处罚〔2023〕50号《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94.1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娘子湖香米13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7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大冶市监处罚〔2023〕50号《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5、出厂检验单等其他证据材料;6、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申请人经营的涉案大米中镉(以Cd计)含量超过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94.1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娘子湖香米13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在采购案涉大米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尽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大冶市监处罚〔2023〕50号《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大冶市监处罚〔2023〕50号《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