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3年8月1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12315”平台对编号为:142028100202307182441****举报的行政决定,并依法依规重新调查该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由于生活所需,于2023年7月11日在“拼多多APP”名为“大冶市**茶庄店”购买了一款“虾青素红曲竹盐酵素”,订单编号:230711-55055487964****,以450元一组单价购买20组,实际付款金额为8550元,商品由商家通过安能快运进行邮寄至原告指定收货地点:长沙市长沙县星沙一区76栋***号蝴蝶谷菜鸟驿站,快递单号为:30054318****。申请人收到商品后立即食用了一瓶,感觉不好喝便仔细查看了配料表信息,该商品委托方为:湖北绿爱自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藻上好(湖北)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商品大部分配料都感觉挺正常,但其中一种名为“红景天”的物质从未见过,于是打开百度搜索了一下,结果弹出来了个百度健康医典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创建,显示“红景天”是中药材,原告所购买的商品是执行标准为GB/T 31326的普通食品,根据进一步查询到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涉案商品中所添加原料“红景天”属于该公告内容中仅用于保健食品名单,原告所购买的商品无任何保健品批文更无0TC药品批文及标识,涉案商品作为一款普通食品在其中添加中药材“红景天”作为配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等多条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142028100202307182441****”投诉举报单向被申请单位进行投诉,并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被申请单位办结反馈:“举报人张*,中药材“红景天”已收录入《药食同源目录表》,您所举报的商品适用标准无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表示不服,涉案食品中添加的“红景天”是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2020年第78号)附件2020年版《中国药典》目录一部目录中的中药材,同时“红景天”也属于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材,并不是《药食同源目录表》中的药食同源物质,申请人认为一切政策及法律法规应当遵循上级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颁布的《药食同源目录表》中并不包含“红景天”,涉案食品添加的“红景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等多项法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也是需要重点打击的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在毫无法律根据及政策的支持下妄自将“红景天”定义为《药食同源目录表》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更是专业知识的匮乏,请求该申请受理单位谨慎核实并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答复人进行投诉举报,称其于2023年7月11日在拼多多平台网店“大冶市**茶庄”花费8550元购买了一款植物饮料虾青素红曲竹盐酵素,该商品配料标注有“红景天”,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退货退款和赔偿,并要求对商家进行严惩。答复人接到申请人上述投诉举报后,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大冶市**茶庄于2023年7月11日通过其拼多多平台网店“大冶市**茶庄”向申请人销售植物饮料虾青素红曲竹盐酵素20盒,单价450元1盒,共计8550元,且在7月16日以安能快运发货至湖南长沙本人签收(订单编号:230711-555055487964****,快递单号:30054318****)。被投诉举报人大冶市**茶庄店能够出示上述商品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等证据材料。答复人已要求被举报人暂时下架全部该批次虾青素红曲竹盐酵素植物饮料,等待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因“红景天”属于“药食同源”的物质,被投诉举报人能够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无证据证实申请人的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综上,答复人对申请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张*在拼多多平台网店“大冶市**茶庄店”购买了虾青素红曲竹盐酵素(产品类型:植物饮料,执行标准:GB/T 31326,配料中标注有“红景天”)20盒。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本人所购商品标注产品类型为植物饮料,商品配料标注有“红景天”为药材,执行标注为GB/T 31326是普通食品的执行标准,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违反《食品安全法》34条、38条,商品无药品批文无OTC标识,要求主管部门介入,严惩违法商家,退货并依法赔偿。2023年7月27日,针对其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中药材“红景天”已收录入《药食同源目录表》,申请人所举报的商品适用标准无误,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举报回复,于2023年8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1326-2014 植物饮料 4.3规定:草本饮料/本草饮料为以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种子)或其提取物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如凉茶、花卉饮料等(注: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见有关部门发布,包括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等。)。《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不包含“红景天”;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包含“红景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截图;4、涉案商品详情及照片、交易截图及其他证据材料;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红景天”不属于“药食同源”的物品,不能添加在案涉执行标准为GB/T 31326的植物饮料中。被申请人在举报回复中称中药材“红景天”已收录入《药食同源目录表》,所举报的商品适用标准无误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举报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