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曹**不服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答复函案

发表日期:2023-12-04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曹**。

被申请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

申请人曹**对被申请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2023年7月10日作出的《关于曹**同志反映大冶市**机械制造厂等环境信访事项的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9月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关于曹**同志反映大冶市**机械制造厂等环境信访事项的答复函》(编号:F23051542****020335)。

申请人称:1、本人是**家庭农场管理人反映的环境污染情况;2、2022年反映环境污染情况经镇、村、厂方协商整改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才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3、对提供视频证据,没有落实整改,升级**机械制造厂;4、对**铸造厂里污染企业没有整改,升级回复。

被申请人称:1、“本人是**家庭农场管理人反映被环境污染情况”。申请人曹**于2023年5月15日反映“大冶市**机械制造厂、湖北**机械制造厂及周边多家被依法取缔的重污染小型铸造厂在没有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望对反映的问题尽早核实并调查处理”。随后,我局对该信访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并未发现申请人曹**反映的小型铸造企业环境污染问题。2023年7月10日我局向申请人曹**进行了回复。2、“2022年反映环境污染情况经镇、村、厂方协商整改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才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申请人曹**于2022年5月20日反映其**家庭农场环境被*****铸造厂粉尘污染。随后,我局多次深入现场调查,并于本年6月20日在***村委会组织***政府、***村委会、市政数局、相关企业、申请人本人和法律顾问参加的协调会。会上对相关企业环境问题和企业排污对**家庭农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最后认为相关企业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降低污染物排放;二是开展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确认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三是建议申请人曹**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影响农场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7月19日,相关企业完成以上整改后经申请人曹**确认,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3、“对提供的视频证据,没有落实整改、升级(**铸造厂)”。申请人曹**向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过视频,反映大冶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中频炉无收尘设施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和申请人曹**一同现场核查,看到该企业配套建设了收尘设施。4、“对**铸造厂里污染企业没有整改、升级回复”。申请人曹**反映的**铸造厂将厂房全部出租给湖北**机械制造厂等铸造企业。这些企业已生产多年。去年申请人曹**已反映过这些企业环境问题,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已督促企业完成了环保设施整改和升级,并经申请人曹**确认后,才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收到申请人曹**信访编号为F23051542****020335的投诉举报单。202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曹**同志反映大冶市**机械制造厂等环境信访事项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2023年9月4日,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曹**同志反映大冶市**机械制造厂等环境信访事项的答复函》复印件;4、视频资料3份;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属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黄石市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受理,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