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大冶市教育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余岭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3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2024年1月3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