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冶公(罗)行罚决字〔202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26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3月25日,黄**的儿子黄**提交黄**的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表示参加行政复议,行使行政复议权利,故申请人变更为黄**。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冶公(罗)行罚决字〔202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黄**的儿子黄**系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泰公司)职员。2023年10月21日,黄**在宏泰公司熔铸车间修理叉车启动航吊工作中被撞伤。2023年11月7日,黄**在家中死亡,报警后法医确定黄**死亡原因为“肺栓塞”、“肺栓塞”不排除外伤导致。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家属代表与宏泰公司代表在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综治办的主持下达成一致,以宏泰公司为主,申请人家属配合共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黄**申请工伤认定。事后宏泰公司又变更意见为以申请人家属为主,宏泰公司配合为黄**申请工伤认定。然自2023年11月20日起宏泰公司出具了两份报告,以黄**非工亡事故,并明确表示不为申请人家属出具黄**事故说明。迫于无奈,2023年12月4日黄**携妻子彭**和儿媳周**(黄**的妻子)到宏泰公司穿孝衣、拉横幅要求宏泰公司为黄**提供死亡的相关证据。宏泰公司报警却说黄**等人闹事,黄**夫妻两个各近八十岁的老人和51岁的儿媳妇能闹事吗?能闹多大事?公安部门不做调查、不做调解、不督促宏泰公司提供证据,却决定给予黄**七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因考虑到黄**已年满七十周岁病恹恹的老人,不送拘留所执行。该拘留措施违法、执法过度。2024年1月26日,黄**以申请人名义因不服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冶公(罗)行罚决字〔202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1月30日,贵机关立案受理。2024年2月7日,黄**因悲伤过度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2款之规定,申请人作为黄**的儿子履行行政复议权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黄**的拘留程序不正当,过度执法,暴力执法,不文明执行,警察素质低下。特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明:申请人周**、黄**、彭**是周**等人扰乱单位秩序案的违法行为人,2023年12月4日9时许,宏泰铝材厂员工黄**于2023年11月7日在家死亡,其家属认为黄**是工伤死亡,2023年多次去宏泰铝业讨要说法,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其中2023年11月份的一天,黄**的老婆周**带着一两个人在厂门口烧钱,经宏泰铝业的工作人员做工作,当天在厂门口呆了半个小时左右离开,2023年12月4日8时许,黄**的妻子周**、父亲黄**、母亲彭**以拉横幅、穿孝衣、烧纸钱等方式堵在宏泰铝材厂门口,严重扰乱单位秩序。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违法行为人的周**、黄**、彭**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周**、黄**、彭**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2、案件的调查处罚程序合法。答复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受案、调查、告知、决定等均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3、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综上所述,周**、黄**、彭**多次因黄**死亡的事情向宏泰铝业讨要说法,案发当天周**、黄**、彭**以拉横幅、穿孝衣、烧纸钱等方式堵在宏泰铝材厂门口长达一个小时,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答复人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彭**进行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拘留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答复人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周**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敬请维持。
经审理查明:宏泰铝材厂员工黄**在家死亡,其家属认为黄**是因工死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3年12月4日8时许,黄**的妻子周**、母亲彭**、父亲黄**(1945年11月生)以拉横幅、穿孝衣、烧纸钱等方式堵在宏泰铝材厂门口,严重扰乱单位秩序。2023年12月4日,黄**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大冶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拘留不执行)。黄**不服大冶市公安局作出的冶公(罗)行罚决字〔202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3月25日,黄**的儿子黄**提交黄**的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表示参加行政复议,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冶公(罗)行罚决字〔202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截图;5、亲属关系证明;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明;7、其他说明性材料;8、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
本机关认为:黄**、彭**、周**以拉横幅、穿孝衣、烧纸钱等方式堵在宏泰铝材厂门口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黄**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拘留不执行),并无不当。
大冶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冶公(罗)行罚决字〔202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冶公(罗)行罚决字〔202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