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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04-17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不服,于2024118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墈头路公司临街**号有一套房屋,该房屋总面积约31平方米。因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建设,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以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大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简称《告知书》),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该《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违法1、该《告知书》仅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却未告知该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2、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冶发改依复〔2023〕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表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征收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论证材料,据初步判断,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市资规局明明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而不予公开,系明显不作为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该《告知书》严重违法,应该依法撤销并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进行书面答复。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予支持。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大冶大道****号房屋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批准文件、相关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涉及房屋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资料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说明本机关暂无其房屋位置区域改造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和用地审批手续,告知其向大冶市住建局申请公开查询。第一,申请人所申请的大冶大道56-15号房屋并不归申请人所有。根据黄石中院制作的(2021)鄂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大冶市水产供销公司。既然案涉房屋产权不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第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项目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据悉还处于启动阶段,且该项目工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涉及上述项目的房屋征收程序中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并未掌握。如上所述,由于土地征收工作处于启动阶段,相关房屋土地被征收后的项目规划手续及土地招拍挂手续还未启动,故被申请人亦无相关政府信息可供公开。第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工作由大冶市住建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您可以向大冶市住建局申请公开查询,该部分告知系为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附属义务,且大冶市住建局的联系方式和职责职能,属于政府部门依职权主动公开内容,均处于公开状态,在大冶市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均可以获悉。综上所述,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24日,申请人委托其律师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28310303****)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大冶大道****号的以下信息:“1、涉及被征收房屋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及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涉及本人被征收房屋地块的用地规划和年度计划文件及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含批准的用地范围或用地“四至”勘界文件)、项目用地划拨手续或“招拍挂”及土地供应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涉及本人被征收房屋地块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文件。4、涉及本人被征收房屋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及相应公示;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的公证文件;6、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7、涉及本人被征收房屋有关的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1、我局暂无您房屋位置区域改造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和用地审批手续。2、‘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工作由大冶市住建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您可以向大冶市住建局申请公开查询。”,并于2023年11月28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1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大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市住建局为全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照片复印件3、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4、《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5其他说明材料6、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说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七项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回复中提到“暂无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和用地审批手续”,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该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等工作由大冶市住建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向大冶市住建局申请公开查询”但未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至通过电子邮件将政府信息公开回复送达申请人止,已超出20个工作日,且被申请人未提供延长答复期限的证据,故被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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