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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不服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06-11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朝霞,局长

申请人赵**对被申请人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49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北省大冶市汪仁镇庆洪村上赵湾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申请人房屋因神通项目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1、上述征地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2、该征地项目的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其他公告文件和上述方案文件进行公告的张贴照片;3、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4、上述征地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人民政府未予答复,申请人遂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人民政府逾期不答复的行为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黄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黄政复受决字〔2024〕0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指引申请人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申请,但被申请人却又答复向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在推诿,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款“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5日,申请人赵**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汪仁镇庆洪村上赵湾的房屋征收等相关文件”。2024年3月15日,大冶市政数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所申请的房屋征收信息现所在区域为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管辖,为大冶市托管区,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由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负责。申请人所申请的汪仁镇庆洪村上赵湾宅基地不在大冶市2022年度第77批次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故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征地信息,不属我市行政事务,建议向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申请。综上所述,请求大冶市政府驳回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被申请人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收到申请人为赵**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要求公开湖北省大冶市汪仁镇庆洪村上赵湾的1、上述征地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2、征地项目的预征收公告、补充安置方案及其他公告文件和上述方案文件进行公告的张贴照片;3、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4、上述征地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的房屋征收信息现所在区域为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为大冶市托管区,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由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负责。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征地信息,不属我市行政事务,建议向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申请。”并向申请人提供了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2024年3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单号:8167****32003)向申请人寄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年4月9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06年6月20日大冶市人民政府与湖北省黄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黄石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托管协议》中约定:“二、托管的范围……该范围包括汪仁镇的全部和东岳、罗桥街道办事处下辖的部分行政村及村民小组。”“三、托管的内容  托管区域的行政区划仍属大冶市,其行政管理和一切社会事务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黄石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托管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所有经济、社会事务,由黄石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黄石市设在黄石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托管区域原在大冶市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应移交给黄石开发区。其中:……(三)土地管理  1、托管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与监察执法工作职能委托给黄石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履行。涉及土地征用、审批、出让、转让、报批、补偿、发证、查处等工作,由黄石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和办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黄政复受决字〔2024〕0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是由大冶市人民政府制作,亦无证据证明系大冶市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获取、保存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相关征地信息不属于大冶市负责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建议其向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申请且提供了联系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予以公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