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申请人李*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日作出的投诉回复不服,于2024年4月1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日在位于武汉市的发到家购物广场购买了由大冶市鑫思源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鑫思源精品纸碗一份,后认为纸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为收集救济证据,申请人于3月11日通过挂号信函(单号:XB2329801****)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3月13日签收投诉举报书。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相关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我局已于2024年3月22日受理您的投诉举报…在调查中,该公司负责人主动已明确拒绝,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签收投诉举报书,于3月22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但未依法告知,于4月3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故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违法。综上,请大冶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答复人投诉大冶市鑫思源纸制品有限公司,答复人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投诉,工作人员当日对投诉信息进行了登记,3月22日通过电话联系投诉人,告知投诉人我局已经收到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并征询了投诉人的调解意愿,投诉人表示如果被投诉人有调解意愿可将电话提供给被投诉人,通过我局工作人员与投诉人的对话录音足以证明我局已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并开始组织双方进行投诉后的调解工作,属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告知义务。但被投诉人大冶市鑫思源纸制品有限公司拒绝调解,并向我局提供了拒绝调解的书面说明,因此,2024年4月1日,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的决定依法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0日,申请人李*在超市购买了大冶市鑫思源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鑫思源精品纸碗一件。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涉案纸碗适用错误的执行标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赔。2024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致电申请人(电话号码:1552759****),确认申请人的诉求,征得申请人同意将其电话告知被投诉举报人以便后期组织调解。2024年4月1日,被投诉举报人大冶市鑫思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出具《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明确拒绝与申请人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6-3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4月4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2517564*****)向申请人寄出投诉回复,告知其终止调解。2024年4月1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其投诉过程中未依法告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违法,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投诉举报信复印件、快递记录截图、涉案商品照片、发票照片等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工作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的7个工作日内电话向申请人确认诉求,征得申请人同意将其电话告知被投诉举报人以便后期组织调解,实质上是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经受理。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调解,由于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在我机关受理本案前已经履行了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