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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06-17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管局”)投诉事项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422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使用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关于辖区内大冶市福珠禽蛋加工厂的《投诉举报函》,挂号信单号:XA4577819****。后经邮政官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当月6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然截止申请复议之日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都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向贵机关提起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已超过法定时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依据法定程序回复,属于程序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机关申请复议,诉求如上,望贵机关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答复人投诉大冶市福珠禽蛋加工厂,答复人于2024年3月8日收到投诉,工作人员当日对投诉信息进行了登记,对相关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3月19日电话通知投诉人告知其投诉已受理,并开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投诉人大冶市福珠禽蛋加工厂拒绝调解,因此,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并于3月19日将终止调解的决定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35日,申请人李**向被申请人市监管局邮寄《投诉举报函》(邮件号:XA4577819****),称购买大冶市福珠禽蛋加工厂生产销售的“楚鲜牧松花皮蛋”涉嫌冒用商品条码,且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委托商系虚假公司,要求退赔和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收到该邮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事项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4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持身份证照片3、投诉举报函复印件4、产品、小票等照片;5、邮件封皮照片、邮件轨迹截图6、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说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工作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被申请人主张其已于2024年3月1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向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决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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