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不服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11-11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容,局长。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10月2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贵单位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黄石市大冶市金山大道黄金山开发区金城大道以东715地块绿地城商品房的业主,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签收。但直至今日,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答复日期已经结束,被申请人没有答复。请贵单位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载明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涉及坐落于东江源大道东侧、金岭东大道北侧的方基·塞纳春天商品房的土地招标、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许可等相关政府信息,但申请书附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却是黄**与黄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申请书载明的房地产项目不属于大冶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相关附件亦显示申请人黄**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可能位于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不属于大冶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11时16分,向申请人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电话185****9953(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电话)进行了电话回访。申请人在电话中明确:经询问,申请书中载明的方基·塞纳春天商品房项目有误,申请人想申请公开的项目实际上是附件所涉的黄石市绿地城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黄石市绿地城房地产项目位于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属于黄石市管辖,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均由黄石市相关职能部门颁发,告知申请人可以向黄石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不再属于予以书面回复,申请人的代理人表示认可。被申请人认为,审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项目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并告知了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管辖部门申请公开,已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义务。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涉及坐落于东江源大道东侧、金岭东大道北侧的方基·塞纳春天商品房的土地招标、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规划许可等相关信息,附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黄**与黄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申请表中载明的联系电话185****9953进行了电话回复。申请人在电话中明确:申请书中载明的方基·塞纳春天商品房项目有误,申请人想申请公开的项目实际上是附件所涉的黄石市绿地城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黄石市绿地城房地产项目位于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属于黄石市管辖,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均由黄石市相关职能部门颁发,告知申请人可以向黄石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不再予以书面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于2024年10月2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黄石绿地城商品房项目位于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金城大道以东715地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等证据材料;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人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且告知其可以向黄石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公开,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