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
被申请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主任。
申请人卢**对被申请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8月21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全部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青松村卢家湾村民,因“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人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申请人对涉及房屋拆迁政策等信息不知情。为确定、了解涉及申请人的房屋的文件:1、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2、冶办文〔2012〕34号。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卢**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1、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2、冶办文〔2012〕34号。答复人经查询,答复人并无“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答复人作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本机关不掌握”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经查询,“冶办文【2012】34号”为大冶市委办公室制作并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答复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为大冶市委办公室制作并掌握,该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被申请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要求公开“涉及卢**位于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青松村卢家湾3023号房屋: 1、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2、冶办文〔2012〕34号”。2024年7月28日,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作出《情况说明》,称:“卢**向我们街道申请信息公开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经我街道档案检索,未查找到该信息。”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的冶办文〔2012〕34号文件,本机关不掌握,大冶市委办公室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并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申请公开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本机关不掌握。2024年8月21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冶办文〔2012〕34号文件由中共大冶市委办公室印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涉及卢**位于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青松村卢家湾3023号房屋: 1、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没有证据证明由被申请人处制作,亦无证据证明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获取、保存的信息,且经检索,被申请人处确无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回复称不掌握该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冶办文〔2012〕34号文件,由中共大冶市委办公室印发。被申请人回复称其不掌握,大冶市委办公室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并向申请人提供了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