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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回复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11-15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王**。

地址:河南省浚县白寺乡凌湖村261号。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8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年8月1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