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09-03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戴云,局长。
地址:大冶市七里界路2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