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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不服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09-03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戴云,局长。

地址:大冶市七里界路2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