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吴*不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09-09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罗桥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申请人吴*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做出的反馈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生活所需在拼多多于2024年4月购买的一款绿豆沙宣传清热解暑,涉嫌虚假宣传功效欺诈消费者,申请人举报到了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单号为142028******4041931408328,5月6号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了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子立案,理由:经核查,暂未有法律条文认定清热解暑属于医疗功能词汇,未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特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1、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2、被申请人称清热解暑不属于功效,“清热解暑”中的“清热”是中医的术语之一,为一种治疗疾病的方法,包括清实热以及清虚热。对于清实热,实热一般是由外感温邪或者火热内盛引起的病理状态,中医治疗时会运用清热的方法来进行治疗,常见的清热法有辛凉清热、苦寒清热、甘寒清热、凉血清热等;对于清虚热:虚热是指由阴虚而生的内热,中医治疗时多采用滋阴清热的方法进行治疗。人体阴虚常见的脏器为肾、肝、肺,滋阴清热主要是滋养肾、肝、肺的津液,去除由于津液不足、阳气偏亢导致的虚火,适用于阴虚内热的病理状态。由此可见,“清热”是中医上的一种治疗功能,所以商家虚假宣传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市场监督管理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接到申请人上述举报后,工作人员对湖北爱心牛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上宣传所售卖的绿豆沙具有“清热解暑”的功能属实。经查询,现行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清热解暑”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没有明确规定,我局认为“清热解暑”具有多种含义,要结合商品的特有性质、普通消费者的一般生活经验等进行综合判断,而在本案中,“清热解暑”的含义应当理解为消费者在食用绿豆沙后能够带有一种清凉的感觉,宣传绿豆沙“清热解暑”也不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因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条件,因此我局不予立案,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这一结果。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申请人吴*通过拼多多平台在被投诉举报人湖北爱心牛饮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爱心牛饮品官方旗舰店”购买了绿豆沙冰,认为其宣传的“清热解暑”涉嫌虚假宣传,并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5月6日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在绿豆沙冰的商品详情界面使用了“便携包装,清凉一夏”、“解辣又解腻”、“清热解暑”等宣传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详情信息截图;4、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的交易记录截图;5、涉案商品照片;6、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属于举报,现行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清热解暑”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商品的特有性质、普通消费者的一般生活经验等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举报人使用“清热解暑”一词形容其商品,不会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其商品具有某种疾病治疗功效,因此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认为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条件,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5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举报事项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