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09-14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大冶市蓝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职务:局长。
地 址: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大冶市监处罚〔202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23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