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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蓝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不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09-14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大冶市蓝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职务:局长。

地  址: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大冶市监处罚〔202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23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