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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1-08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申请人陈**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投诉回复不服,于2024年9月29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回复”中关于投诉事项的告知违法;2、本次行政复议费用纸张费、打印费、邮递费共计2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在被投诉举报人淘宝店铺购买到三无食品,认为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后于2024年8月26号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4年9月9号作出投诉举报件回复,上称于2024年9月5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多方联系经营者均未联系上,亦无法组织调解,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告知无法可依,遂提起本次复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以上规定,投诉是受理,举报是是否立案,现行市场监管领域内,无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这一说法,只有受理投诉,在卫生领域及金融领域有受理举报这一说法,但不适用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说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从该信息不能分辨出是受理投诉举报还是接到投诉举报信件!望贵府应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及法定程序,在复议期间告知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及相关材料,本人欲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好好与被申请人讨论受理举报事项从何而来。综上,望贵府应予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答复人投诉大冶市东辉百货商行,答复人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投诉,对相关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9月5日告知申请人我局已受理其投诉,并开始组织双方调解。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申请人陈**,但申请人陈**要么拒接电话,要么以忙为由不配合我局组织的调解工作,导致我局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仍然无法组织双方顺利进行调解。因此,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的决定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人为申请人陈**的投诉信,称其于2024年8月15日在被投诉人大冶市东辉百货商行淘宝店铺(Ann安掌门全球购)购买到“澳洲佰澳朗德bio island婴幼儿牛乳维生素VD乳钙90粒儿童补钙鱼油”,该产品外包装均为外文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责令被投诉人承担民事责任。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预留的电话180****0646,告知已经受理了其投诉。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件回复》,再次告知受理其对被投诉人的投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投诉回复不服,于2024年9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产品照片、平台交易记录截图、《投诉举报件回复》复印件等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工作的法定职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投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经受理,故被申请人在我机关受理本案前已经履行了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本次行政复议费用纸张费、打印费、邮递费共计2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

综上所述,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