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海,局长。
申请人范**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16日作出的鄂0201工伤不予认定〔2024〕000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1月14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16日作出的鄂0201工伤不予认定〔2024〕000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1、申请人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1)申请人受伤的时间为2024年6月29日12时30分,属于工作时间内;(2)申请人受伤的地点在校园内的操场上,学校属于半封闭状态,操场属于学校能够直接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应认定为学校办公场所的合理延伸;(3)申请人的受伤是其完成当天工作任务,准备离校回家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申请人下班回家,必然要经过校内道路、操场等通道,离开校门。从申请人离开校门时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下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受伤与事实不符,认定错误。虽然申请人的受伤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行为,但与工作有着间接的关系。其下班回家休息,恢复体力、精力等,也是为了第二天有更饱满的精神状态从事工作,应视为继续完成下一步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必要性准备。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不符合立法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三要素进行判断。但法律规定是抽象的,在具体实践中,不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做正确的判断。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生理需求必需的如上厕所、食堂就餐、准备下班回家(在校园内)等活动,应视为因工作原因。本案中,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准备离开学校下班,途经回家必经的通道中受伤,符合工伤的立法精神,应认定为工伤。综上,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不服,特依法向贵局提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程序合法。2024年7月17日受理大冶市实验高中关于范**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493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2024年9月16日作出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审查,学校机构代码证,范**编制卡、身份证、调查笔录,证人万**、胡*证言及调查笔录,工伤认定有关情况的公示,住院病案等。2024年6月29日12时30分,下班在学校食堂吃完午饭,骑车回家不慎摔倒受伤。3、法律适用正确。范**受伤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所致,也不属于工作准备或收尾性阶段,故依法不予认定工伤。综上所述,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范**在大冶市实验高中工作,从事教师岗位。2024年6月29日,申请人上午上完课去食堂吃完中饭后准备回家,中午12点30分左右,申请人骑自行车至学校的足球场附近不慎摔倒,导致受伤。2024年7月17日,大冶市实验高中向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201工伤受理〔2024〕00493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2024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201工伤不予认定〔2024〕000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年11月14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鄂0201工伤不予认定〔2024〕000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申请人下班吃完中饭后准备回家,在学校足球场骑车摔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况。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16日作出的鄂0201工伤不予认定〔2024〕000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16日作出的鄂0201工伤不予认定〔2024〕000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