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大冶市茗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茗山乡茗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溪,乡长。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大冶市茗山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1月28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大冶市茗山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信访提出黄**违法建设桥梁问题要求拆除,并于次日受理。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桥梁突出路面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现已拆除到位。但实属不然,仅拆除路面小部分(详见现场已拆除的图片)。本决定书对该桥梁建设在本湾门口排洪沟处,严重影响排水沟的泄洪,危及公共安全;其次该桥梁先后多次建设,加宽、加固等均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应依法拆除。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重新履行拆除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关于涉事便桥相对位置。信访人黄**家与被举报人黄**家系左右隔壁(详见附件1),迄已30余年,黄**全家在外定居也近20年,黄**则在湾常驻。黄**家门前是晒场,晒场紧邻入村主干道,村道另一边是靠山沟渠。2007年,为谋生计,黄**在沟渠靠山山脚下一小片空地建了一座豆腐作坊,并用两块预制板在沟渠上搭了一座简易便桥以供出入,2016年天一村实施沟渠整治时又对该桥梁进行了混凝土加固,黄**都未表示异议。2024年该湾试点共同缔造,理事会征求群众意见后在便桥两侧加建了护栏,又考虑到护栏可能阻碍豆腐作坊开门,于是将该便桥往下游拓宽了0.12米(详见附件2),黄**才开始为此上访。2、黄**的真实意图。黄**第一次上访的理由是便桥拓宽的这部分正对他家窗户,影响他家风水。此类迷信言辞被我们驳回后,他就换了个角度,谓该便桥未经向政府审批,是违法建筑,要求拆除。其真实意图,经我们侧面了解,系因两家之前有矛盾,黄**想占用两家之间的巷道建房,黄**谓该巷道是湾内进出公共通道,没有同意。黄**就逮着这回便桥拓宽的时机,反映该桥影响风水,举报黄**违法搭建便桥。风水问题不足论,如果黄**真关心农村建设秩序问题,他2007年就应该站出来举报“违建”。3、有关政策依据问题。乡村建设中,别说这种唯一出行便道,就是湾内通往各家各户的户户通,都不存在乡政府审批问题,也没有哪个文件规定要层层审批。只有到了入村湾主干道、乡道级别,才需以政策规划、审批。类似涉事便桥这种建设行为,属于乡村自治范畴,理由村湾村民集体自主决定。乡水利站也认为涉事便桥未破坏当地沟渠,不影响排洪灌溉,不存在违法行为。基于此,我们才认为黄**的诉求不合理,故未予支持。又按照信访工作法治化有关规定,将该案导入行政程序进行了回复。
经审理查明:案涉桥梁位于茗山乡天一村下黄湾黄**门前港沟之上,始建于2007年,由两块预制板简单搭建,长和宽大约为3米和2米。2016年,天一村实施沟渠整治项目,对该桥进行了混凝土加固。2024年,下黄湾试点共同缔造,将该桥梁拓宽0.12米,并在两侧加建护栏。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黄**向被申请人大冶市茗山乡人民政府反映黄**违法建设桥梁问题。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称:“组织乡城建办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市城建局也为此进行了实地督办,我们认为该桥梁突出路面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现已拆除到位,除此之外,该桥梁不存在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1月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鄂自然资办函〔2024〕94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规定:“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五)其他工程。1.道路绿化工程、乡村小型桥梁、景观小品、游步道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复印件;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根据鄂自然资办函〔2024〕94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之规定,案涉桥梁的建设、改建和扩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为“该桥梁突出路面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现已拆除到位,除此之外,该桥梁不存在其他违法建设情形”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茗山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茗山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