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申请人万**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5年1月10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号14202810020241222****2660)不予立案行政行
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做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12月13日在大冶市诚信日化用品商行购买了化妆水神仙水。送朋友之后,朋友说跟她以前买的质感都不一样,准备看一下说明,无中文,看不懂,无法通过外包装说明书得知产品的任何信息。经了解此产品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遂进行了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理由:现场未查到。1、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毫无法律依据,其回复内容与事实相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被申请人草率做出的行政行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以及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2、被申请人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为由而作为不予立案决定毫无法律依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的规定。被申请人以违法行为不存在为由不予立案,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且该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明显高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但被申请人仅依据被举报人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供述就认定违法事实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并且被申请人先入为主的考虑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势必会导致对举报人的证据赋予不同权重,不利于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收集证据。退一步讲,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但未能有效排除违法嫌疑,则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因为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因此,当执法机关经初步核查或者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证据时,应当立案:在事实不清,认定不违法的证据不足时,应当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在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行政决定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未保障申请人的救济权利,请贵机关予以指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给予其法律的负面评价。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于法无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应予以撤销被诉行政决定。请复议机关全面核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不依法作为、并涉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违法经营者、滥用职权,其行政行为与法规相悖,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的事实与法律法规不符,其行政结果与法律相悖。因此,特向贵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依法撤销不正确行政行为,尽快公正裁判,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接到申请人上述举报后,经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大冶市诚信日化用品商行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该款化妆品SK-II护肤精华露已售完,查看仓库中留下的该产品外包装有中文标签,现场也未见到其他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所述违法行为。因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该立案的条件,因此我局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综上,答复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万**的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大冶市诚信日化用品商行购买的化妆水SK-II没有中文标签,要求查处。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款化妆品SK-II护肤精华露已售完,查看仓库中留下的该产品外包装有中文标签,也未见到其他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被举报人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5年1月10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涉案商品照片等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举报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且针对实名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为告知是否立案。本案中,一方面,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职责,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其针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如何处理,不会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综上所述,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