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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4-07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冶政复决字〔2025〕36号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咸高速公路管理大队,住所地:大冶市S78蕲嘉高速收费站出口西70米。

负责人:李顺安,大队长。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咸高速公路管理大队于2025年1月18日作出的编号为42020818****225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2月27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2020818****2250),并依法纠正其违法行为;2、责成有权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违法执法人员李**、祝**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申请人称:1、案件基本情况。2025年1月18日10时,申请人驾驶车辆(车牌号:鄂AO**80)行驶至武阳高速公路武汉至阳新路段时,因紧急情况(申请人腹部突发疼痛似内急或结石)将车辆短暂变道至应急车道未超过30秒(车辆未熄火且开双闪)。现场执勤的高速巡警李**、祝**在简单询问情况后,即要求尚在驾驶位置的申请人下车接受处罚,申请人提出身体突发情况且停车时间极短,可以立即驶离。执法人员拒不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要求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明确表示在同录未带证件,直接以“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记9分)。2、程序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依法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且在申请人提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时,明确表示未带执法证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处罚显著失当,存在逐利性执法、机械执法问题。申请人因身体突发不适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不超过30秒时,执法人员便出现。即便申请人临时停靠行为存在不当,执法人员本可以告知当场予以纠正。而申请人按照现场人员要求下车后,明确说明缘由并表示车辆未熄火、打算马上驶离,现场执法人员简单粗暴予以拒绝,坚持给予上述处罚。长时间让申请人人和车辆长滞留应急车道内超过30分钟,才完成处罚。该处罚的目的和意义显然偏离了高速巡逻的意义和目的,执法人员处理方式显著失当,造成可能的衍生危害远超申请人。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复议机关应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4、复议必要性。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且申请人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确属紧急情况。执法人员违法执法导致错误处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法律权威。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01月18日10时19分许,经巡逻发现于武阳高速(武阳向)K877,有一辆小车(车牌号:鄂AO**80)停在应急车道(后方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经询问,驾驶员(即申请人黄**)说他内急想上厕所因此停车,后面改口说他与副驾曾有交换位置开车的行为,因此我队民警向申请人说明他的情况不属于紧急情况,而高速公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不能在应急车道上停车,随即民警口头告知他的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和拟做出违停(违法代码49020,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决定及处罚依据,并告知他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上迷事实的依据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2、案件的调查处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公安部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按规定着制式警服、佩戴警号及装备齐全的情况下,无需出示警官证。申请人黄**质疑交警身份,李**同志在表明警察身份(黄咸高速公路管理大队民警、警号:00**38)后,申请人还是质疑交警身份,让当事人到大队进行核实警察身份,申请人不同意,不存在处理程序违法。答复人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调查、告知、决定等均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3、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综上所述,黄**的行为已构成驾驶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不属于紧急情况下高速上停车的行为。答复人依法对申请人黄**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敬请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01月18日10时许,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咸高速公路管理大队执勤民警驾驶警车在巡逻时发现于宁武高速877公里处,有一辆小车(车牌号:鄂AO**80)停在应急车道。执法过程中,执勤民警均着交通警察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和执法记录仪。经询问,驾驶员(即申请人黄**)称内急想上厕所因此停车。随即民警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和拟做出违停的处罚决定及处罚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编号为42020818****225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上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2月27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编号为42020818****225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高速公路区域内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所辖高速公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申请人于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咸高速公路管理大队于2025年1月18日作出的编号为42020818****225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咸高速公路管理大队于2025年1月18日作出的编号为42020818****225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