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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4-11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冶政复决字〔2025〕28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29号。

负责人:刘平,主任。

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2月17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是两塘村村民张**,我于1992年向政府申请了宅基地,并缴纳了相关税费,并于当年建造了房屋,没想到同村村民张**于2015年霸占了我的部分宅基地建造了房屋,我当时即向相关部门投诉,城管部门即对该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但是临近我房屋后面的部分违章建筑没有拆除干净,并对我家的房屋安全造成了影响。我也多次向两塘村和城管部门反映该问题,两部门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没有处理,同时,我村有30多户村民为我说的事情签字确认。因此,我申请政府部门为我做主,拆除张**霸占我家宅基地的所有建筑,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9月23日,张**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邻居张**“霸占宅基地铺设预制板”问题(信访编号:LF420281202410080751),要求拆除张**房屋门口铺设的预制板。答复人依法受理后,组织综合执法中心、国土部门多次现场调查,认定张**铺设的预制板为临时性通行设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并于2024年12月3日项张**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经张**申请复核,2025年1月13日,大冶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撤销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函》,认为张**信访事项属于《信访工作条例》中规定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区分情况处理。张**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违建拆除问题,属于对违法行为信息查处,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解决。故决定撤销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要求答复人按照依法分类程序重新受理、办理。2025年1月20日,答复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以及《关于撤销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函》要求向张**送达《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决定重新受理,并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对张**的诉求不予支持。2、案涉预制板未侵占张**宅基地,符合相邻权合理限度,不属于违章建筑。(1)经向国土部门、村委会以及湾组理事会核实,案涉土地属于村集体公共面积,不属于相邻任何一方的宅基地,也不属于基本农田耕地。张**铺设预制板的行为并未侵占邻居张**的宅基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原则)、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权),张**享有在自有土地范围内设置必要通行设施的权利,且该行为未对张**的房屋安全、通风、采光等造成实质影响,符合相邻权合理限度。(3)案涉预制板不属于违章建筑。经多次现场勘查确认,张**房屋与路面之间存在长约2.5米,宽约3.5米的沟壑,张**铺设预制板仅用于解决因该沟壑导致的通行障碍,属于通行必要措施,该行为未改变土地用途。(4)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发布的“鄂自然资办函(2024) 94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参考样本(修订)》第二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乡村小型桥梁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张**架设的预制板即使属于桥梁,也应属于上述规定的乡村小型桥梁,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违章建筑系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本案中,张**在大门与地面深沟处铺设的预制板,仅为临时性、功能性通行设施,未形成永久性构筑物,即使属于乡村小型桥梁,也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依法享有使用权。架设预制板在村集体公共面积上,属于修缮或便利设施的行为,属于村民对集体土地的合理使用,不属于“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擅自进行建设、规划、改造、修缮”等情形,不违反公共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不造成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违章建筑”。3、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严格遵循《信访工作条例》程序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中共大冶市委办公室“冶办文(2024) 21号文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大冶市委罗家桥街道工作委员会、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市政府授权,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履行相应行政职能。主要职责是:(四)......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以街道名义开展执法活动。”第三条规定“罗家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设置下列事业单位:(二)综合执法中心.....。主要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建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职责。本案中,张**系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两塘村村民,其反映其邻居张**铺设预制板是违章建筑,并对其房屋安全造成影响的问题,答复人有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受理张**信访后,答复人对张**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答复人在组织多部门联合调查,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确保事实认定清晰后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被上级机关予以撤销,答复人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及上级机关要求重新受理案件,依法向张**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编号2025002),依据调查结果及法律条款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综上所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适度。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张**的复议请求,维持原决定。

经审理查明:张**房屋与申请人张**房屋相邻,因张**房屋二层门口与地面之间存在长约2.5米,宽约3.5米的沟壑,张**便在沟壑上铺设预制板以方便出入。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向被申请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反映张**霸占其宅基地铺设预制板的问题,要求拆除违章建筑。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5年1月13日,大冶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撤销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函》,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张**铺设的预制板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2月1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鄂自然资办函〔2024〕94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规定:“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五)其他工程。1.道路绿化工程、乡村小型桥梁、景观小品、游步道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根据鄂自然资办函〔2024〕94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之规定,乡村小型桥梁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张**在沟壑上铺设预制板,更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申请人认为张**铺设的预制板没有办证,属于违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