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政复决字〔2025〕37号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5年3月5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1、事实陈述:2024年12月31日,我在抖音商城购买一杰尼亚鞋子,到货了发现品质不好,也有一股廉价塑料味。然后我反馈到抖音平台,然后高级专员说让我去做鉴定是否真假,后面我找了有国家资质的部门去做鉴定,结果出来了却是假货。然后我与商家对峙询问为什么鉴定报告是假货,有没有相关证明可以证明是杰尼亚正品等,商家无法给出有效回复,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假一赔三处理,他说无法接受只能退货退款。后面接着反馈抖音平台给我的解决方案是退货退款,让平台先行赔付也不愿意,消费者的权益没有任何保障,商家欺诈和平台未履行售后义务职责,导致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所以我投诉到市监局。2025年2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我的投诉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就仅仅是将它纳入了异常名录而已。目前该不良商家仍然在抖音商城大量售卖假货,同时也可以通过抖音商城正常沟通,还有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平台信息披露联系到商家,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去联系不良商家。同时物流单号我也提供了,被申请人也没有通过快递公司获取信息进行处理问题,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导致我的消费者权益未能得到及时和妥善的保护。这一行政不作为直接影响了我的经济利益,损害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得不申请行政复议,以寻求公正的处理和权益的恢复。行政复议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我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以及我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信任度。2、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接到申请人上述举报后,工作人员于2025年2月26日赴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大冶大道54号处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处位于新街口,是一座商居写字楼,该处商户共9户,经与该处及附近的商户核实,均表示从未听说过有一家名为大冶市阿玛尼服饰的店铺。根据上述信息判断,答复人认定大冶市阿玛尼服饰的实际经营地不在大冶。因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我局对该举报无管辖权,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依法将被举报人大冶市阿玛尼服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5日,申请人黄**通过大冶市“民情通”统一处办平台向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称其于2024年12月31日在抖音平台阿玛尼服饰购买品牌鞋子,经过鉴定该鞋为仿冒品,要求查处。2025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大冶市阿玛尼服饰登记的住所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大冶大道54号0201-E0028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向该电子商务平台方或该店铺实际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5年3月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举报回复电话录音、涉案商品图片、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被举报人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属于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尽到了对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进行查找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的举报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