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政驳复〔2025〕51号
申请人:雷*。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局长。
申请人雷*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5年3月20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全国12315举报平台(www.12315.cn)关于举报编号“14202810020250116****4948”在2025年1月26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并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1月5日在淘宝营业执照“大冶市徐师傅卤味坊”开设的店铺“徐师傅卤味坊”支付9.9元购买“桂皮香料组合”1份,订单编号:41921206934****2237,问题一:真桂皮质地松脆易断,断面平整;而此实物桂皮质地韧性较大,断面不整呈锯齿状,应为钝叶桂和大叶桂的树皮假冒的桂皮;问题二:实物“桂皮”用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量;使用多层UV滤光365nm紫光灯照射可见大量黄曲霉素;实物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巨大危害,请求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凭证回复;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的主要内容、网购凭证、产品实物等资料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问题事项做了一些调查核实,但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告知,主要理由是:经查大冶市徐师傅卤味坊提供“桂皮”进货票据、供应商证件及检测报告。综合以上情况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该举报件不予立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全面?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了市场监督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是否符合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已经提供了产品感官判断、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素测试等初步证据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不立案的主要回复理由,申请人认为仅能证明商家具有生产销售资质和检测报告里面所检测的样品、项目合格,无法证明申请人所收到的产品实物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仅查看“产品检测报告”等证照后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明显不当。申请人的主观判断和测试等,确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可作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一个食品安全的举报问题线索,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获取线索和证据的重要途径,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应尽到充分的调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但被申请人并未做任何抽检、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被申请人的简单认定,没有针对举报的违法事项调查了解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和程序开展,对产品的质量特别是“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素”等进行实质性检测,同时对申请人“风险评估”的举报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也未作回应,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典型通过第三方证照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的行为应予纠正。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申请人为其投诉举报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投诉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接到申请人上述举报后,工作人员对大冶市徐师傅卤味坊(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现,被举报人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桂皮”进货票据、供应商证件和产品合格检测报告。现场查看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的加工前的“桂皮”,未发现存在举报人反应的相关问题。因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也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该立案的条件,因此我局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举报人为申请人雷*的举报单,称其于2025年1月5日通过被举报人大冶市徐师傅卤味坊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徐师傅卤味坊”店铺购买了桂皮香料组合,发现该桂皮质地韧性较大,断面不整呈锯齿状,应为钝叶桂和大叶桂的树皮假冒的桂皮,用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量,使用多层UV滤光365nm紫光灯照射可见大量黄曲霉素,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请求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处核查发现,被举报人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商品的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其销售的含有案涉桂皮的卤料包是从大冶市徐阿伯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大冶市徐阿伯食品有限公司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证件、桂皮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检测报告。被申请人现场查看大冶市徐阿伯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加工前的桂皮,未发现存在申请人反映的相关问题。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5年3月20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涉案商品图片、检测图片等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举报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且针对实名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为告知是否立案。本案中,一方面,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职责,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其针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如何处理,不会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综上所述,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9日




